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75万余元应判10年以上还是5年以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向被害人谎称其经营电子产品业务需要资金,邀请被害人对其进行投资,并约定所得收益分成。被害人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投资款53万余元,另提供名下4张信用卡给吴某用于经营活动,而吴某从中透支、套现共计22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将骗得的钱款共计75万余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赌博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定罪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接受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指派律所刑事业务部主管蒋冰冰律师和马德徽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律师。律师经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认识到一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寻找突破口,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庭审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诈骗涉及的金额为35万余元。吴某与被害人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实际用于经营的款项及支付合租房屋及合用租车押金的款项、在案发前已归还的钱款应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 2、被告人吴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还部分赃款(13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其家人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建议对吴某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请法院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对被告人做有利解释的原则,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客观认定被告人吴某的涉案金额,认定吴某成立自首,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吴某减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司法公平公正。 法院经评议后,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吴某诈骗数额的认定遵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予以认定,最终认定诈骗金额计41万余元;对吴某到案后供述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范畴,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退赔钱款13万元,对被告人再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知名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