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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本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本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为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五、本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六、本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所的收费行为,接受上海市卢湾区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所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八、本所律师违反本制度的,由本所给予所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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