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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确有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用。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二、本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赡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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