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收费制度
服务规范
执业纪律
首页 > 律所简介 > 事务所简介  

一、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二、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怀旧网页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Design by Hotsales.net 你是第 24981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