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所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范围: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本所采用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协商收费的办法。
三、计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参照沪价费(2001)084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的规定。
四、计时收费,本所经卢湾区物价局核准备案,每位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另行公布。以每小时900元至3000元不等计。
律师计时收费工作内容
(一)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
(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调查取证;
(四)查阅案卷;
(五)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
(六)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七)律师查阅与案件或项目有关的专业资料;
(八)出庭;
(九)参与调解和谈判;
(十)代办各类手续;
(十一)律师为办理案件或项目的在途时间;
(十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五、计件、计时收案的案件范围: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协商收费是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协商计时费的案件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三)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应当听取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八、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诉讼费;
(二)仲裁费;
(三)鉴定费;
(四)评估费;
(五)公证费;
(六)翻译费;
(七)查档费;
(八)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
(九)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本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十二、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本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异地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