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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范围: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本所采用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协商收费的办法。

三、计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参照沪价费(2001)084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的规定。

四、计时收费,本所经卢湾区物价局核准备案,每位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另行公布。以每小时900元至3000元不等计。

律师计时收费工作内容

(一)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

(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调查取证;

(四)查阅案卷;

(五)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

(六)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七)律师查阅与案件或项目有关的专业资料;

(八)出庭;

(九)参与调解和谈判;

(十)代办各类手续;

(十一)律师为办理案件或项目的在途时间;

(十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五、计件、计时收案的案件范围: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协商收费是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协商计时费的案件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三)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应当听取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八、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诉讼费;

(二)仲裁费;

(三)鉴定费;

(四)评估费;

(五)公证费;

(六)翻译费;

(七)查档费;

(八)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

(九)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本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十二、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本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异地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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