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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李小华高级律师提出对林某贪污(10万元)、受贿(10万元)适用缓刑

有一天,李小华高级律师从外地出差归来,刚踏进事务所办公室,就见一位20多岁的姑娘在等候。她掩不住焦灼的神情,叙述其父亲林某因涉嫌贪污、公司人员受贿被羁押在看守所,这次是专程来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聘请其父亲的辩护人。

检察院的反贪局认定,林某利用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的职务便利,与常务副总经理陈某采用订立虚假合同的手法,将公司公款122万元通过某实业公司套取现金10万元后,予以侵吞,林某和陈某从中各得16万元;林某还收受业务单位总经理送的一张10万元支票,用于个人购置房产。

李小华高级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罪比照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处罚。如果林某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的罪名全部成立,数罪并罚可能被判处20年的有期徒刑。

李小华高级律师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林某,仔细听取他的辩解;同时,又到工商部门查阅林某所在单位的档案资料,走访上级公司。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两个重要线索:(1)林某所在单位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所在科室划归股份公司,其工资福利由股份公司承担。(2)林某、陈某两人分得32万元款项,其余大部分款项已被单位小金库留存。 

于是,李小华高级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律师交换意见书》,提出刑事辩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林某系股份公司聘用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等。

《律师交换意见书》递交之后,检察机关表示认同。起诉时,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林某、陈某共同侵吞32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林某索要1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李小华高级律师又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林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职务侵占和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决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证据是诉讼之王。凡是可以采纳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关联性。林某贪污、受贿案辩护取得成功,是因为所有证据都证明了林某本身犯罪事实,问题是我们能不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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