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是世界各国着力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走私香烟,又是此类犯罪中利润极高、获利很快的一种。
犯罪分子以为,无边无际的海洋与斗转星移的夜色,可以给他们提供天然的保护伞,于是一伙由23名成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利用渔船从海上走私外国香烟入境,在短短两年间疯狂走私45次,偷逃应缴税款高达四千万余元。这起震惊沪上的香烟走私案告破后,由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了公诉。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经人推荐,找到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为曾某辩护。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作了修订,取消死刑)
接受委托后,李小华高级律师立即去法院查阅将近20本卷宗材料,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曾某,听取他的辩解。之后了解到:被告人曾某从未出资用于走私活动,仅仅是每月从出资人处领取工资或生活费而已。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因素,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专门聘请了知名法学专家,召开了疑难刑事案件研讨会,确认最佳辩护方案。
庭审时,辩护席上坐满了23名被告人聘请的律师,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轮到李小华高级律师辩护时,提出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曾某在本案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系从犯。本案走私香烟的犯意不是由被告人曾某提议并形成的,用于走私香烟犯罪得以实施最关键的出资人不是被告人曾某。
为了引起法庭的注意,再次强调:提供本案走私香烟犯罪活动过程中所必需的全部资金,这是造成走私香烟犯罪活动得以实施,并使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重要环节,该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的直接和重要原因;而被告人曾某并未出资,他的行为应与出资人有显著区别。
2、被告人曾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盘问后主动交代走私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提供抓获本案其他被告人的线索,应当认定曾某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曾某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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