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远藤,出国后取得了日本国籍,该国某公司为占领中国市场,用远藤在中国尚未注销的身份证,隐名出资90%注册设立了上海公司。在进口过程中,该国公司用低于成交价格30%的发票,由上海公司向海关申报。被查获后,海关缉私局认定,远藤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00万元。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审判实践,走私货物偷逃关税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远藤被指控偷逃税款达400万元,其后果可想而知。
律师观点: 远藤被起诉后,其家属委托上海著名律师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他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小华高级律师在查阅了所有案卷,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辩解后,认为对于本案起诉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于犯罪主体,李小华高级律师认为不应是远藤,而是外国的某公司。主要理由是,上海公司的九成出资是外国某公司,走私决定是由该公司作出的,非法所得也主要归属该公司。国外公司能否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关键看国外该公司是否合法,如合法,就对公司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合法,就以个人犯罪论处。从本案情况看,该国外公司是合法的,上海公司实质上是国外公司偷逃关税的犯罪工具,犯罪责任应由国外公司承担,而远藤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加之他有自首及悔罪表现,李小华高级律师认为可以对被告人远藤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远藤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表现,李小华高级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远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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