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伙同分公司负责人李俊、办事处经理王庆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中鼎公司联系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名自然人股东,让员工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鼓动程某等38人以每股3.3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受让了上述几家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共计43万股,合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57万余元。一审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3人属于自然人犯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5万元。此外,李俊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刑4年,王庆也被判刑5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聘请上海刑事律师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小华高级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同时,还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对刑事法律有较深的研究。他对案件重新做了研究后,写了10页的辩护词交给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小华高级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系单位犯罪,同时也认定了李某的自首情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4万元,并当庭释放。李俊和王庆均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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