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案说法|Case Study » 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合同争议诉讼(880万元)全部胜诉(二)

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合同争议诉讼(880万元)全部胜诉(二)

研讨疑难案件,出具法律意见

此案涉及人数如此之多,索取劳动报酬的争议标的如此巨大,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律师在对案件事实及细节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后了解到: 3年前景泰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该劳动合同是承包人李某与上述10人签订的,公司并没有加盖印章确认。考虑到案件背景的特殊性,李小华高级律师在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集高级顾问团队——上海著名法学专家进行研讨论证。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论证评析,法学专家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理为指导,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及最佳解决方案:

1.李某未依照公司招聘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招聘,聘用人员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且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景泰公司印章,也未得到景泰公司事后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合理。首先,劳动报酬是工作内容的价值体现,原告没有高学历、深资历,且原告的岗位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年薪显然不对。其次,李某所在的项目自2007年起没有正常经营,在公司运转不顺利的情况下,不考虑公司运营成本而将员工的劳动报酬约定为年薪几十万元显然不合理。

专家们一致认为:原告依据李某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高数额的劳动报酬,显然意在损害景泰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劳动合同不能对景泰公司产生约束力,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法庭辩论,说法律谈情理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调查取证,查阅最新法律法规,做到胸有成竹。法庭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李某为被告。律师代理景泰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10位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均是与李某签订的,律师认为李某无权代表景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招用人员也未依照景泰公司人事招聘制度进行,该劳动合同不能约束景泰公司,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景泰公司处提供劳动及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故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办理相关保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0位原告的劳动报酬数额约定明显违背常理,景泰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确认,在未经被告景泰公司同意的情形下,擅自招用近70名员工。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若70名人员集体诉讼向被告景泰公司索要7000万元款项,被告景泰公司必将不堪重负,优秀的民营企业终将面临破产。律师请求合议庭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保护景泰公司的合法利益。

上海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上海法律顾问

分享家:Addthis中国
This entry was posted in 评案说法 and tagged , , , , . Bookmark the permalink.

在线咨询

您的邮箱地址将会保密 *标记为必填项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