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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刑事案研讨:林雨翔涉嫌内幕交易罪(389万元)(二)

资深法学专业人士需要论证的问题

应邀参与论证的资深法学专业人士经过认真研读分析上述材料,认为本案中需要论证的核心问题主要是:

1、犯罪嫌疑人林雨翔作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银茂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银茂投资的机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应认定为是林雨翔的个人投资行为还是银茂投资的单位行为?

2、银茂投资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指定股票转入(股票为“上海航空”,市值约400万元,就作出“林雨翔从银茂投资账户合计划出526万元,其中360万元被其账外划入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用于归还赌债;另166万元被林雨翔划入银茂投资账户,用于其归还赌债及公司日常支出”的认定,是否正确?

3、犯罪嫌疑人林雨翔是否符合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

应邀参与研讨论证的资深法学专业人士对本案的论证意见

(省略)……综上所述,专家们一致认为,林雨翔作为依法设立、独立经营的银茂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单位的利益以银茂投资机构证券帐户,运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买卖,获利所得归属单位所有,该行为应认定为系银茂投资单位行为,而非林雨翔个人犯罪。专家认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法律明确规定的知情人员范围。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树立刑法的有限性、刑法的迫不得已性和刑法的宽容性的观念。综合考虑本案发生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应慎重把握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林雨翔的行为作出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

专家论证意见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林雨翔的行为系单位犯罪并认定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雨翔得到公正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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