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郑某被控骗购外汇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一、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书指控:上海某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郑某、郑某1等人涉嫌骗购外汇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李某与郑某、郑某1经事先合谋,由郑某1等人提供资金,李某提供购汇公司并虚构转口贸易背景,郑某使用伪造、虚构的转口贸易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采用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美元划转至境外,在境外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方式赚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 李某通过李某2购买伪造的海运提单,在取得海运提单后,指使被告人郑某根据提单记载事项,使用其控制的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境内外公司作为转口贸易中间商、供货商、购货商,制作虚假转口贸易合同、形式发票等材料,向银行某分行以转口贸易支付货款为名,申请购买美元支付给境外供货商。付汇成功后,被告人郑某利用其控制的供货商公司银行账户,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再通过虚构的贸易背景将人民币汇入境内公司银行账户,作为再次申请购汇资金。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李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向银行某分行购汇28笔共计美元20216.81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0.98万元,其中,李某获利人民币232.11万元,郑某、郑某1共获利人民币598.28万元。 鉴于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困惑,受被告人郑某1、郑某家属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在京邀约了五位全国著名刑事法专家,在中国人民大学对本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受邀参加论证的五位专家是: 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士生导师 二、专家对本案的论证意见 其一,关于本案所涉及的近6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性质,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和现有证据,专家们一致认为,确证被告人郑某1对于其所出资的近6000万元人民币被用于骗购外汇需主观上存在“明知”,该近6000万元人民币性质难以确定为用于骗购外汇的人民币资金。 其二,专家们认为,可以确认本案被告人郑某按照李某的指示实施了购汇的套利行为,且该行为实质上属于被告人李某骗购外汇犯罪中的部分事实行为,被告人郑某是否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共犯,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本罪主观故意认定所要求的“明知”,以及与李某是否存在骗购外汇的主观意思联络,本案中郑某构成骗购外汇罪共犯的证据采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 专家们一致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证被告人郑某1对于其所出资的近6000万元人民币被用于骗购外汇主观上存在“明知”,该近6000万元人民币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款项而非用于骗购外汇的人民币资金,被告人郑某1不知道自己所提供的资金将被用于骗购外汇,即使在资金出借后被被告人李某用于骗购外汇,其主观上也没有犯罪的故意,不符合骗购外汇罪“以共犯论处”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所实施的购汇套利行为,实质上属于被告人李某骗购外汇犯罪中的事实行为,认定被告人郑某对购汇套利的行为性质和内容存在骗购外汇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必须与其他被告人存在共犯的主观意思联络,不能排除郑某不明知的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能认定骗购外汇罪更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