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300万元的法律代价

【案情简介】:孙蕾毕业后,怀着憧憬的心情从江西来到繁华的国际大都市上海创业,几经周折,终于欣喜地找到一份“美差”,与郑平签订聘用劳务合同,在本市北京西路二楼出租房内共同销售“价廉物美”的国际品牌包,即假冒“LV”、“COACH”、“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老板的安排、明确各自分工,与他人分别负责实际投资、承担店铺日常管理、联系客源、记账并分成等,孙蕾负责销售。


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上述场所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683件,并查扣售假赃款人民币5万余元及欧元、美元等外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商品涉及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就低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犯罪嫌疑人孙蕾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场抓获,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被批准逮捕,羁押在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孙蕾等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待销售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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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孙蕾家属的委托,指派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的王琳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律师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孙蕾的辩解。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孙蕾可能面临被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控辩双方经证据质证,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检察官的指控,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孙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孙蕾尚未销售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本案销售金额3,300万元系依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告人孙蕾实际上尚未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照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孙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孙蕾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销售,既不是管理人员,也没有负责联系客源或进货。被告人孙蕾月薪才1,500元且没有奖金和提成,这份微薄的收入也证明了其只是共同犯罪中的普通销售人员,犯罪情节并不严重,所起作用不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法应认定孙蕾为从犯。


3、被告人孙蕾认罪悔罪表现好,且系初犯,依法可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对孙蕾适用缓刑


在归纳总结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孙蕾起次要作用,为了谋生需要,按照管理人员的安排,才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孙蕾主观恶性较小,有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顺应刑罚的轻缓化趋势,对被告人孙蕾减轻处罚并作出宣告缓刑的公正判决。



【法院判决】:法院认真听取并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孙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札记】:随着当今世界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品牌商誉保护,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也是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战略支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推动“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进入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能大幅提升关键产业和核心领域国际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我国正在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增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犯罪的惩治力度。企业或经营者需增强法治意识,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孙蕾来沪打工,因法治观念淡薄实施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由此引起的教训极为深刻。孙蕾涉嫌犯罪后,依法聘请辩护律师,经律师辩护,孙蕾获得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判决,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以上单位、个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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