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师为420万走私案辩护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发表时间:2026-07-25 14:43 李小华高级律师,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商业犯罪领域案例 一、基本案情 H外贸公司化工部委托储运公司申报进库保税聚乙烯3600吨,存放在保税仓库内。该化工部由以特殊人才引进方式聘用A承包经营,并以H外贸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期间,A没有及时通知下属办事人员办理报关。发货时,提货员没有与办事人员相互沟通保税货物是否报关,而保税仓库也没有严格遵守保税货物出库操作流程。在客户提货时,仅凭化工部发货指令即将货物放行,而未审查H外贸公司是否已办理报关手续并取得海关放行文件。 在上述保税货物中,有1600吨未得到海关核准即被放行出库并内销。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应缴税额为420万元。上海海关缉私局对A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采取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H外贸公司化工部、被告人A偷逃税额420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行为能否体现单位行为? 2.被告人的行为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三、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辩护策略 庭审时,公诉机关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商品归类回答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承包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质证、辩论。 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观点: 1、被告人A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不是带资承包,不承担债权债务,化工部不独立核算属内部考核奖励承包;被告人A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A不是关税申报义务人和缴税义务主体,没有造成国家实际损失; 2、检察机关向保税仓库发出《检察建议书》,由于保税仓库管理过失,未尽监管职责,违反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可证实被告人A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观故意较浅。 五、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A主观恶性不深,本案发生具有多方原因及未造成国家实际损失等因素,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法院判决: 1、被告单位H外贸公司化工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A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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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连续八届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2007-2023),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2018年7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2019年4月)、上海市先进基层党组织(2016年6月)、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2009年1月)、公益品牌影响力奖(2023年2月)、杰出社会责任品牌律所(2025年2月)、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2025年9月)、 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特别奖(Yangtze River Delta SpecialAward):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2026年2月)等诸多荣誉称号。《组织人事报》第3378期刊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建+科技”构建法律服务新生态》专题报道。
“因保护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判决文书详情不便公开。如您在企业合规或商业犯罪辩护领域面临类似诉求,欢迎预约来所,由本案辩护律师团队闭门分享实务要点及合规应对策略。”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101200430089539 本案辩护律师:李小华(执业证号:13101199310434143 ,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021-63858668 法律咨询:+86 15201864468 邮 箱:lxh@lxh-lawfirm.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6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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