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所为被告人港籍涉1700万保险诈骗案辩护法院判决减轻处罚发表时间:2026-10-09 15:00 李小华高级律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C(港籍)在实际负责管理上海S公司(韩国投资)纺织部业务期间,为虚增公司业绩,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商定开展高息借贷业务,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制作虚假货物交接凭证等方式,虚构贸易背景,向H公司出借资金1880万元,S公司使用上述虚假合同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利用虚假贸易合同等材料,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1700余万元。 被告单位S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C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保险诈骗罪(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C劳动合同、职务任免均在香港S公司,能否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被告人C没有分得赃款,能否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保险款项?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辩护策略 鉴于被告人C的妻子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提供《声明》证实:C与香港S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香港S公司为其发放薪酬,C向香港S公司提出辞职。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C不是被告单位S公司的员工,而是香港S公司员工,不应承担被告单位S公司犯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C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结果。 归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C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保险款项的合理怀疑。根据我国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被告人C作出公正判决。
五、法院判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S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C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C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国家金融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单位S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被告人C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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