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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师为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发表时间:2026-09-04 09:57作者: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华高级律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商业犯罪领域案例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提出,犯罪嫌疑人C利用担任国有机械制造厂下属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犯罪嫌疑人C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C是否具有国家人员身份?

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辩护策略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接受C家属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李小华律师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C,走访了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就两点关键问题,与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提出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C原系国有机械制造厂下属技术中心人员,该厂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C的编制和人事档案划入股份有限公司,其工资、奖金等其他福利也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承担。根据下属公司章程,C受下属公司董事会聘任担任副总经理,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C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2、关于犯罪嫌疑人C参与共同侵占公司财物数额的认定,其中以奖励名义分给他人的款项不能认定系犯罪嫌疑人占为己有而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公司小金库尚未动用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亦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C侵占了该款项。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采纳了律师以上的两点意见,以被告人C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李小华律师向合议庭提出:

1、被告人C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和免除处罚;

2、被告人C已退陪全部赃款,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C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C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签订虚假协议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C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C应予两罪并罚。被告人C在司法机关未介入前主动向公司纪委交代了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且赃款已全部退缴,有认罪悔罪表现,对C所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C所犯的职务侵占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1、被告人C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合规启示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在淮海路商圈,系美国领事馆推荐律所,荣获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特别奖: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2026年2月)等诸多荣誉称号。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已与达观数据等高新技术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依托大观数据等高技术公司顶级OCR和大模型能力,共同为外资企业打造全栈“AI智能合规产品”,有效防范经营法律风险。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推荐律所,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涉外机构名录”,李小华律所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2007-2023),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2018年7月)、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2025年9月)、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特别奖(Yangtze River Delta Special Award):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2026年2月)


“因保护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判决文书详情不便公开。如您在企业合规或商业犯罪辩护领域面临类似诉求,欢迎预约来所,由本案辩护律师团队闭门分享实务要点及合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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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李小华(执业证号:13101199310434143 ,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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