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师为美籍高管涉嫌走私情节特别严重辩护,法院判决减轻处罚发表时间:2026-10-09 15:00 李小华高级律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跨境商业犯罪领域案例 一、基本案情 新西兰Z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的美籍中国区总监J,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检察机关指控,J明知进口商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水果,仍以子公司名义制作低价发票、合同用于报关,导致偷逃应缴税款高达3700余万元。J作为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面临“偷税数额特别巨大”的刑事责任。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作为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接受委托后,安排资深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含高级律师、刑法学教授、市律协评定刑事律师)研讨论证,确定最佳辩护方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被告人J能否作为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J作为中国区总监,负责进口商沟通、费用审核等运营工作,对走私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而辩护方则主张J并非直接责任人。 三、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辩护策略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李小华出庭辩护,提出三大核心意见: 1. 缺乏主观故意:无直接证据证明J明确知晓走私具体安排;作为高管,其信赖进口商提供的报关文件合法,职责属宏观管理,非具体操作监督。 2. 未实施核心行为:J未参与制作虚假单证、低报价格、逃避监管等走私核心环节。 3. 职权有限且不知情:J并非子公司首席代表,不负责合同洽谈、定价及收款;仅按总公司决策履职,对低价发票用于报关等细节不知情。 五、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J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属共同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六、合规启示 本案为跨国企业与外籍高管敲响多重警钟: 1. 涉外刑事风险的隐蔽性:风险常深植于日常履职行为中。高管即便不直接经手具体操作,仍可能因监管职责、审核权限等被认定为“直接负责人员”。 2. 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最好的辩护是让案件不发生”。深度融合区块链存证与AI报销审核技术,对企业内部交易进行实时监测与智能分析,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整改”的全流程合规管理。其技术架构依托大模型DeepSeek,通过RAG(检索增强生成)精准识别潜在的贿赂行为模式,将传统依赖“人工抽查”的合规审查升级为“全量智能筛查”。精准法律+智能高科技合规产品护航外资企业健康发展。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以商业犯罪领域、涉外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系美国领事馆推荐律所,多位律师获评市律协专业律师。律所秉持“专业化、精品化”,拥有归国双语涉外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含法学教授、博士、硕士等。 “因保护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判决文书详情不便公开。如您在企业合规或商业犯罪辩护领域面临类似诉求,欢迎预约来所,由本案辩护律师团队闭门分享实务要点及合规应对策略。”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101200430089539 本案辩护律师:李小华(执业证号:13101199310434143 ,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021-63858668 法律咨询:+86 15201864468 邮 箱:lxh@lxh-lawfirm.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6CD
文章分类:
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