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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师为受贿案辩护,法院判决减轻处罚

发表时间:2026-09-01 10:09作者: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华高级律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商业犯罪案例

一、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J利用担任L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香港、内地三方投资)商品管理总部家百采购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家百类商品合同评估、新品审核、促销谈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660余万元,由检察院决定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J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J到案后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J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

2、对被告人J能否减轻处罚?

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三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辩护策略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J家属委托,指派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被告人J的辩护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L超市股权结构及说明,商品管理总部考核激励方案等证据。

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J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该超市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接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应以受贿罪定罪;

2、被告人J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3、被告人J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家中父母年老多病,需被告人照料,可酌情从宽处罚。

归纳意见:被告人J认罪并愿意退赔赃款,根据我国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五、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J系国有出资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其他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660万余元,依法应予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J的身份符合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J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J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六、合规启示

这起案件给所有出海公司和在华投资跨国企业及高管敲响了警钟。不要辩护才是最好的辩护,精准法律加智能合规产品,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整改”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才能实现涉外法律风险防控。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推荐律所,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涉外机构名录”,李小华律所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2007-2023),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2018年7月)、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2025年9月)、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特别奖(Yangtze River Delta Special Award):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2026年2月)

“因保护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判决文书详情不便公开。如您在企业合规或商业犯罪辩护领域面临类似诉求,欢迎预约来所,由本案辩护律师团队闭门分享实务要点及合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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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李小华(执业证号:13101199310434143 ,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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