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师为日资企业因劳务纠纷引起故意杀人罪辩护,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发表时间:2026-08-25 14:42 李小华高级律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刑事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与J公司(日资)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客户服务部维修员,此后连续多次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日。公司通过内部邮件的形式征询A是否续签合同。A回复同意续签。A为照顾年迈生病的母亲,经常向部门副经理H请假,因为H不满A频繁且临时请假,两人曾发生过争吵。A得知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务合同,遂伺机报复。A在J公司修理区操作间门口,持事先准备的不锈钢尖刀刺切被害人H的颈部一刀,H逃离到公司大门前台附近倒地。A又在修理区操作间内,使用尖刀多次戳刺客户服务部技师被害人Z的颈部等处。因Z哀求而停止。继而A持刀走到公司前台附近,见公司副总经理G欲查看倒地的H,即上前用刀朝G的颈部戳刺,因G一躲闪,结果刺破G所穿的衬衫。公司员工在前台拨打110报警,A在前台处对保安表示会在警察到场后自首,并返回操作间内。警察到场后,将走出操作间并弃刀的A抓获。H因被刺切颈部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Z面部皮肤瘢痕、肢体多处皮肤瘢痕、左尺神经断裂、左尺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轻度)等,构成轻伤一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A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A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 2、被告人A能否从轻处罚?
三、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四、辩护策略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H家属和Z分别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高级律师接受被告人A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庭审时,H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无自首情节,应予严惩。Z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因A的家属代为赔偿,故Z表示谅解并希望对A从宽处理。
李小华律师对起诉书中指控A的行为所涉罪名不持有异议,发表辩护意见:
1、被告人A犯罪是因劳务纠纷,是用工单位的明显过错导致A情绪失控而杀人;
2、被告人A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且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A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减少社会危害性。被告人A年事已高,再犯可能性小,依法可从宽处罚。
归纳意见:请法院充分重视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查明本案事实,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司法公平公正。
五、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A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A家属代为赔偿Z的经济损失,取得了Z的谅解,并向本院预缴了给H家属的赔偿款;另结合本案的起因,对A可以从轻处罚。对诉讼代理人关于A不构成自首、建议判处死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采纳辩护人关于A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 判决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合规启示
本案的发生对在华投资外国公司敲响了“警钟”,只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用工关系,用精准法律+高科技智能合规产品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整改”的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即“最好的辩护是让案件不发生”,以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推荐律所,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涉外机构名录”,李小华律所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2007-2023),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2018年7月)、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2025年9月)、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特别奖(Yangtze River Delta Special Award):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2026年2月) 本案辩护律师:李小华(执业证号:13101199310434143 ,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021-63858668 法律咨询:+86 15201864468 邮 箱:lxh@lxh-lawfirm.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6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