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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犯罪领域辩护与代理

09/04

2026

法院认为,被告人C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签订虚假协议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C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对C所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C所犯的职务侵占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09/04

2026

二审法院认为,C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即主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C及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C的认罪悔罪表现,且能劝说同案犯投案自首,故采纳C的辩护人关于对C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做出判决:
1、撤销原审判决内容,即C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上诉人C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09/04

2026

法院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二审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的诈骗数额有误,认定诈骗数额巨大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并依法改判。

09/02

2026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我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L涉嫌职务侵占案,因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09/02

2026

法院认为,被告人G身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G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辩护律师基于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G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09/01

2026

法院认为,被告人J系国有出资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其他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660万余元,依法应予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J的身份符合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08/31

2026

法院认为:被告人C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C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C的行为直接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C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被告人C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08/28

2026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S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钱财,共计人民币9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法判决:

1、被告人S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2、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08/25

2026

法院认为,被告人A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A家属代为赔偿Z的经济损失,取得了Z的谅解,并向本院预缴了给H家属的赔偿款;另结合本案的起因,对A可以从轻处罚。对诉讼代理人关于A不构成自首、建议判处死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采纳辩护人关于A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

08/24

2026

法院认为:被告人C在A公司没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结伙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L及所在B公司仍销售A公司生产的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均成立。被告人L及所在B公司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1、被告人L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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