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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余元欠薪追索提起诉讼,李小华律所代理被告获胜诉

一、劳动用工产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小华律所代理

上海某区工商联领导来电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称工商联接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成一起欠薪追索纠纷的被告。作为该工商联的法律服务单位,本所主任李小华高级律师非常重视,即刻指派了在公司法方面经验丰富的律所副主任王琳资深律师受理此案。律师与工商联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谈话,对事件始末有了深入的了解。

提起诉讼的是该工商联的值班人员陈平,现已年过七旬的陈平自在工商联担任值班工作,每天晚上五点开始,连续上班15个小时。陈平在起诉状中称“月工资不足市最低工资标准”“没夜班费、没奖金、没休假”“周六、日加班 24 小时工资 20 元”,“法定假每天值班 15小时,每天60元”。因此,陈平要求法院判令工商联按市最低工资补足九年的工资差额、加班费及25%的补偿金,共计 40万余元。

工商联的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向律师表示,工商联的值班条件和环境都比社会上其他有值班岗位的单位好,值班人晚上主要在楼上睡觉。陈平是支内退休工人,家里有两个儿子未婚,条件很艰苦,住房困难。当时工商联招聘值班人员时本已有人选,但居委会书记亲自上门前来沟通协调,希望能安排陈平值班。工商联为了照顾陈平,最后录取了陈平来值班。在日常工作中,领导时常关心陈平的情况,陈平都没有提出不满,长期以来相安无事。时至今日,陈平突然提出40余万元的欠薪补偿,实在让人出乎意料。

陈平还写信向工商联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上级部门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为妥善处理好此事,工商联工作人员向当时推荐陈平工商联工作的居委会有关同志了解情况;向当时接待陈平的有关同志了解情况;针对陈平反映的问题和材料翻出历史资料进行查对,认真核实;专程协同居委会原当事人和现居委会领导一起,与陈平沟通商谈,再次听取陈平的情况介绍,听取原居委会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并根据陈平的情况和原当事人介绍的情况以及工商联了解的情况向陈平作了初步答复。

不久之后,在总结谈话情况和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后,工商联陈平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对陈平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和采纳。随后,陈平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被告知不予受理,陈平遂提起诉讼。

二、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各自发表意见

黄浦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证据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归纳争议焦点:

1、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原告已经按月领取值班费用,其再行要求加班费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李小华律所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陈平最低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具备事实基础,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为骨干,以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框架,法律上解决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被告工商联已经按月依法向原告陈平足额支付报酬,陈平不顾事实肆意提出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2)原告陈平每周一至周五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原被告对陈平每周的周六、周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值班费用已经协商确定,陈平已经按月领取值班费用,其再行要求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3)原告陈平大部分的诉讼请求的时效已经过,该主张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律师请求法庭依法作出公平、合法、合理的判决。

三、法院判决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评议后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陈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箴言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多发期和凸显期,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

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或者劳动者都应尽可能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劳动关系双方而言,既存在具体利益差别,又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通过适用正确的法律化解矛盾,既能寻求一个保障双方利益的解决途径,又能避免耗时耗力耗财的诉讼。但解决劳动纠纷最根本的是,企业应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建立合理健全的制度保障和沟通机制,构建和谐团结的企业文化氛围,努力处理好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维护职工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努力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才能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文中单位、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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