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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所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胜诉并执行到款9000余万元

成都翔达公司与东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成都翔达公司向东骐公司出借款项1亿元,东骐公司应依照双方约定偿还本息。四川庆源实业公司、庆丰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东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东骐公司仅归还1650万元,余款未按约归还。

成都翔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东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承担利息等;2.判决四川庆源实业公司、庆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庭审,一审判决东骐公司向成都翔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支持原告要求四川庆源实业公司、庆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成都翔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两家担保公司为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两家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东骐公司无偿付能力,本金8800万元及利息数千万元难以执行,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成都翔达公司专程赴上海,聘请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等担任二审代理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

李小华律所接受上诉人成都翔达公司委托,指派民商事办案经验丰富的副主任王琳律师办理本案。开庭时,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四川庆源实业公司、庆丰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王琳律师提出主要代理意见:

1.庆丰公司既是涉案款项1亿元的保证人,又是涉案款项的实际用款人和受益方;四川庆源实业公司为其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将涉案款项1亿元用于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四川庆源实业公司及庆丰公司无论是依照保证责任还是作为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向出借人成都翔达公司返还款项义务,均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不损害四川庆源实业公司和庆丰公司的权益。

2.庆丰公司全体股东均对担保事项知情,并以其行为表明同意提供担保,庆丰公司向上诉人提供符合章程约定的为东骐公司担保之董事会决议,庆丰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判决庆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3.原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两家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取得了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为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庆源实业公司及庆丰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四川庆源实业公司及庆丰公司应当向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

1.庆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案涉1亿元借款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庆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一审法院关于庆源实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无效的认定正确,庆源实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成都翔达公司与保证人庆源实业公司对《保证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庆源实业公司应在东骐公司不能向成都翔达公司清偿债务范围内,向成都翔达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东骐公司追偿。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东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翔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三、庆丰公司对东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四川庆源实业公司对东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成都翔达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东骐公司追偿。


执行到款

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成都翔达公司继续委托王琳律师等代理案件执行事宜。律师频繁往来上海和四川,代理成都翔达公司与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反复沟通,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文书,为促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成都翔达公司现已实际执行到账9000余万元。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律师箴言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资金是民营企业的命脉和血液。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既有方便灵活的优势,也存在高风险的问题。民营企业遭遇拖欠款项,不仅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发展受到限制,还会进一步导致拖欠职工工资和上下游资金,影响企业信誉、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建议民营企业作出重大决策时,由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支持,事先防范法律风险。一旦权益遭到侵害,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托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涉案单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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