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退一赔三王女士经美容店工作人员微信邀请到店了解美容项目,后做了泪沟注射填充项目,付款12000元。当天晚上,王女士出现头疼及眼睑淤青、肿胀、疼痛,且视力轻微模糊。隔日,王女士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注射操作并发症”。事后,王女士多次要求美容店提供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件,并处理面部修复及赔偿事宜,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遂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美容店返还原告12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6000元。 律师代理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德徽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查看相关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医疗凭证,查阅被告美容店工商信息资料等,起草起诉状及证据清单,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德徽律师参加两次庭审。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美容店之间是否存在服务关系,被告美容店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马德徽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1.原告系经被告员工邀请前往被告门店体验美容项目,进而在被告的推荐下接受医美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提供服务的人员并非被告门店人员,原告一直认为是被告门店工作人员进行医美服务。原告在事发后出现不适,一直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要求被告解决问题,被告工作人员亦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解决方案。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门店接受被告提供的医美服务,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没有医美资质的情况下,向原告提供医美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被告应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美容店抗辩称其并非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但从双方沟通记录及庭审陈述可知,原告系从被告美容店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案涉服务项目的情况,被告对相关服务项目进行了推介和广告,并由被告联系人员对原告进行操作,后续出现异常后,被告跟进处理善后事项并沟通和解赔偿,自始至终未向原告披露操作人员的具体信息,故其以非收款方和操作方抗辩未提供服务难以采信。 被告美容店另抗辩称给原告操作并非注射项目,且卫健委调查亦未发现有违规操作,但被告美容店未能提供调查反馈信息,其提交的录音无法核实身份和具体内容,根据原告与被告美容店的沟通、就诊时间及记录,原告系接受了注射操作并产生了并发症,而被告并无进行相应操作的资质,营业执照中亦无相应经营范围,故被告美容店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美容店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金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美容店返还原告王女士服务费12000元,并支付原告王女士三倍赔偿款36000元。
律师箴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于美的追求也促使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但非法行医、假货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医美行业乱象的新闻也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行业健康发展,更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必须遵守卫生健康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消费者应注意区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事先要求服务方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具体操作人员的行医资质,为避免风险,应到正规医院进行医美诊疗。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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