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李小华律师辩护,二审改判减轻处罚一、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辉(境外人士)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谋取利益,通过其在上海设立的公司,采用低报价格的手段,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四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退清全部赃款,可以减轻处罚。认定被告人林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被告人林辉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林辉的家人慕名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所拥有一支以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为核心的具有留学背景的高学历资深涉外律师团队,委托上海刑事律师李小华高级律师作为林辉的二审辩护人。
二、针对原审判决,李小华高级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李小华律师查阅了证据材料:报关单、实际成交价格发票、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破案经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观点: 1、上诉人林辉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上诉人林辉没有犯罪前科,有认罪悔罪具体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上诉人家属已经退赔了全部款项,减少了社会危害性。
归纳总结: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林辉从宽处罚。
三、二审法院书面审理,采纳李小华律师辩护观点,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决定书面审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林辉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在一审所判刑期的基础上对上诉人郑勇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上诉人林辉自首,退赃情节并结合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1、撤销原审判决:即被告人林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2、上诉人林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文中单位、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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