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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犯职务侵占罪,李小华律师担任被害公司诉讼代理律师

一、被告人利用职务侵吞公司款项八百余万元,被公诉  

上海锦绣控股股份公司董事长发现公司销售总监马辉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巨额款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辉先后担任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总经理、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零售部总监期间,利用对经销商定价权和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工程直营或工程经销商名义向公司申请用户定价,尔后擅自加价出售给零售经销商。被告人马辉以公司名义向零售经销商收取货款后,侵吞差价货款共计人民币八百余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巨大。

被害单位慕名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所团队办理过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李小华高级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控、辩、被害人代理律师各自发表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及两位辩护律师到庭

公诉人为指控犯罪,向法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的人事任命决定、劳动合同、案发经过等证据。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

1.被告人马辉职务侵占的金额认定是否准确?

2.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被告人马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起诉书认定其拿取差价现金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客观,其拿取的差价现金仅几十万元。

被告聘请的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辉职务侵占的数额,主要依据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而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于仅凭证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司提供的电脑系统订单记录等资料做出,具有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性,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李小华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

1、被告人马辉利用职务便利,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高达八百余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2、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八百余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辉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钱财,共计人民币八百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马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文中单位、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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