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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居民停车引纠纷,竟纠集多人打伤被害人,被提起公诉
香港居民张琼自驾车在本市大卖场购物停车时与收费员赵峰发生争执,经公安人员现场调解,赵峰向张琼道歉。张琼认为赵峰态度不诚,遂电话联系三人,实施报复。当夜12时,张琼与纠集的三人共同到停车场寻找赵峰,因赵峰已下班未在现场,却与赵峰父亲发生争执,并对赵峰父亲实施殴打,经鉴定,赵峰父亲遭受外力作用致左股骨粗隆骨折,构成轻伤。因张琼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琼等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乃至全国有重大案件。被告人张琼家属委托李小华高级律师作为张琼辩护人。
二、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为指控犯罪,当庭出示证据: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
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观点:
1、被告人张琼犯罪主观恶意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应认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张琼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张琼的家属已承担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琼可以从轻处罚。
归纳总结: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被告人张琼可宣告缓刑。
三、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张琼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琼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张琼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琼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赵峰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赵峰的谅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并可适用缓刑。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张琼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处罚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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