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咨询—外国法院生效判决 中国法院能否执行![]() 涉外法律咨询中,关于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在中国法院的执行力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法律议题,它如同跨国界的法律桥梁,连接着不同法域的司法体系。在这一领域,中国法律以开放包容的姿态,结合国际司法协助的广泛实践,为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铺设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具体而言,中国法院在考量是否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时,会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国际法律框架,进行综合评估。这一过程犹如精密的法律天平,既平衡着司法主权与国际合作的双重需求,也考量着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上海李小华律所资深涉外律师解答相关涉外法律问题 问题一、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问题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诉讼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三、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何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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