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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咨询-外国法院判决 法院不承认及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

文章附图

#涉外律师#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其复杂性与敏感性犹如跨越国界的法律迷宫,既考验着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也映射出国际司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当人民法院面临是否承认某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一端承载着国家司法主权的尊严,另一端则是对国际互信与效率的考量。

在错综复杂的国际法律体系中寻找共鸣点,确保决策既符合国际条约的约束,又彰显本国司法的独立与权威。这一过程,宛如一位精深的法律匠人,在浩瀚的国际法海中挑选合适的法条与判例,精心雕琢,力求完美。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乃至全国案件。

上海李小华律所资深涉外律师解答相关涉外法律问题。

问题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诉讼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不在中国的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问题三、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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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外国法院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这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合作,更是国际间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桥梁。人民法院在回应此类请求时,秉持着开放包容、相互尊重的态度,积极构建高效、便捷的司法协助机制。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拒绝,以及对外国法院司法协助请求的处理,是法律智慧与国际视野的交融,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并重的艺术。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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