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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李小华律所刑事律师辩护 法院判缓刑


一、虚构公司业务骗取投资款,逃匿20年,委托律师投案自首

陈某(系70多岁老人)虚构上海机力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张某谎称其公司将开展玻璃业务并提供相关经营场所,骗取张某信任与其签订《关于玻璃业务的合作协议》,骗得张某投资款5万元。之后,陈某在国内多地隐匿身份生活,并化名“薛某某”逃避侦查。

2022年,陈某在广州电话联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表示愿到上海投案自首。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委派马德徽律师赴广州与陈某核实沟通,并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瑞金二路派出所民警联系,表示陈某愿意主动投案自首意愿,陈某在约定地点等候公安民警并被带回上海,次日陈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合作协议、追逃材料、证人证言、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各自发表意见,被告人可判缓刑

李小华律所接受委托,指派马德徽律师担任被告陈某的辩护律师。

马德徽律师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陈某后,为最大限度保障陈某作为被告所享有的权利和争取从宽处罚,庭审时,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有自首、已经退赔赃款5万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风险,有稳定的住所,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三、法院采纳检辩双方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中单位、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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