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咨询—国际仲裁执行、住所不在国内、法院域外调查取证![]() 在国际仲裁的广阔舞台上,当裁决的尘埃落定,其执行往往跨越国界,成为考验全球法治协作能力的试金石。仲裁裁决的执行更是错综复杂,以确保正义之光能够穿透地域的界限,照亮每一个角落。 法院作为法治的守护者,其域外调查取证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司法主权的一种延伸,更是对国际间相互信任与合作精神的深刻体现。每一份文件、每一次询问都需严谨细致,不容丝毫差错。 编辑搜图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乃至全国案件。拥有一支以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为核心的具有留学背景的高学历资深涉外律师团队。香港文汇报曾以李小华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作《纵横中外法律界 声名远播海内外》主题报道。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何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问题二、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题三、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按什么规定调查、收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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