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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所代理,法院驳回涉港案管辖权异议

郑强因与王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强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6c)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由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人大代表组合的团队办案模式,律所团队办理过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聘请李小华律所副主任王琳律师与资深律师马德徽共同办理。


被告王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郑强系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具有美国国籍,请求将本案移送香港法院审理。


承办律师代理答辩人(本案原告)郑强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提出主要代理意见:被答辩人(本案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洁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本案并不同时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情形。


原告郑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审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利益;争议的主要事实全部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理所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存在重大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香港法院对本案并不享有管辖权,被告要求由香港法院审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因郑强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王洁请求将本案移送香港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王洁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律师向郑强建议,办理能够证明其系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公证文书,向法院提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的民事起诉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公证文书,能够证明其系香港居民,且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属于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涉港案件。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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