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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所代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胜诉

一、案情简介

翁帆等10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峰勤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共计800余万元。

峰勤公司系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具有建筑装饰设计甲级、施工一级资质的优秀民营企业,曾承建诸多上海市地标性建筑。面对如此巨额的诉求,一旦败诉,峰勤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

峰勤公司慕名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由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人大代表组合的团队办案模式,李小华律所接受委托。律所指派两名副主任律师领衔组成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

峰勤公司与华文强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双方已有多起诉讼。

华文强以峰勤公司名义与本案的10名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擅自招用近70名员工,本案中的10名原告仅是第一批起诉方,若依照每名员工每年50万元计算(2年),涉案金额将高达7000万元,峰勤公司将遭受致命损失。

二、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发表意见

李小华律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追加华文强为被告。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与峰勤公司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原、被告代理律师进行激烈的庭审质证、法庭辩论。

李小华律所律师提出主要代理意见:

1、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为原告与华文强签订,华文强无权代表峰勤公司对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也没有峰勤公司的签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原告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2、原告提供的华文强以峰勤公司名义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峰勤公司加盖的印章,华文强的自认不能对峰勤公司产生约束力。

归纳总结:被告律师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法院采纳被告代理律师意见,依法判决

法院经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华文强以峰勤公司名义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峰勤公司加盖的印章,华文强的自认不能对峰勤公司产生约束力。原告要求峰勤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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