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咨询—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考虑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原则、法律适用、公序良俗、当事人权益保障。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乃至全国案件。拥有一支以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为核心的具有留学背景的高学历资深涉外律师团队。香港文汇报曾以李小华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作《纵横中外法律界声名远播海内外》主题报道。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一: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涉港澳的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问题二: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受理为由,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处理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已受理的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因素,以确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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