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李小华高级律师辩护,法院减轻处罚一、案情简介 陈勤与客户约定为其运输所购货物,被害人要求承接该业务,陈勤首先挥拳击打被害人,被害人在打斗过程中倒地后,经医生检查救治后确认被害人死亡。陈勤被刑事拘留,后逮捕。 经鉴定结论:被害人因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心肌桥致急性心肌缺血、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伤、情绪激动可以是其诱因。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陈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李小华律师以最高院同类指导案例作为辩护依据 李小华高级律师接受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陈勤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提出辩护观点: 1、陈勤的行为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而非主因,应当严格区别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仅为被害人死亡的可能的诱因与伤害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及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刑复字第121号】依法就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复核终结,认为:被告人杨某用木棍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杨某的伤害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杨某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杨某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的刑事判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勤故意伤害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类似,对被告人陈勤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送医抢救,且认罪悔罪,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归纳总结: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三、合议庭采纳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害人因生前患有疾病,被告人陈勤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及事发后被告人陈勤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可对被告人陈勤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家属赔偿,故可酌情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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