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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股东权益纠纷调解成功

一、案情简介

上海锦华有限公司股东程雯认缴及实缴出资200万元,股东龚东认缴及实缴出资300万元。股东程雯委托律师向上海锦华有限公司签发律师函,认为股东程雯作为公司的创始股东及监事,有权要求公司向程雯提供所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程雯查阅、复制;并要求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程雯查阅。据上海锦华有限公司介绍,股东程雯本人并未实际向公司出资,且是为另一个股东龚东代持股权。

上海锦华有限公司总经理感到十分焦虑,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慕名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由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人大代表组合的团队办案模式,香港文汇报曾以李小华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作《纵横中外法律界声名远播海内外》主题报道。李小华律所接受委托指派资深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相关法律服务。

二、律师代理,归纳证据並论证研讨,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诸多证据进行梳理归纳,依据我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出具律师意见书;同时建议上海锦华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及锦华公司介绍股东实际投资状况及经营活动基础上,律师事务所聘请知名法学教授、法学专家召开专家研讨论证会,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体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为上海锦华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之争依法妥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三、明确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双方非诉讼成功和解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机构未将验资资金划入上海锦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不符合验资业务规则,验资报告对于股东已经完成出资的证明力存在不符合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风险;

2、程雯是否完成出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其是否将人民币贰佰万元支付至上海锦华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锦华公司的账务显示程雯未履行出资义务,则程雯应对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公司的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载明程雯为公司股东,在未以诉讼方式否认程雯股东资格的情形下,法律上仍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行使公司法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4、 公司的实缴出资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营利的资产基础。公司的盈利能力、实际盈利数额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实缴资本数额息息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程雯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公司可根据公司法规定对程雯的股东权利做出合理限制或要求程雯在合理期限内缴付出资;公司有权根据章程约定,或者以召开股东会做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程雯的股东权利予以合理限制;若程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向程雯发出催告,要求限期缴纳出资;如在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程雯的股东资格;

5、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注意合规制度建设,企业有效合规计划的打造。可以包括:从无到有帮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完善已有的无效或存在漏洞的合规计划。可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合规制度的法律服务,体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在律师提供的法律支持下,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后果,与股东程雯积极协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股东,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以股东转让股权方式得到依法妥善解决。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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