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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被查封财产损失,法院扣押、变价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查封财产被执行人到场

文章附图

当财产被依法查封而随后导致了损失的情形发生时,它需要司法机关的细致调查、严谨推理,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与举证。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每一份损失都能找到合理的承担者,每一份权益都能得到应有的维护与保障。

法院在查封财产时,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执行人员会仔细核对查封清单,确保查封的财产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一致,避免误封、滥封的情况发生。同时,法院还会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对于合理的申诉与异议,会依法进行审查与处理。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乃至全国案件。拥有一支以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为核心的具有留学背景的高学历资深涉外律师团队。香港文汇报曾以李小华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作《纵横中外法律界声名远播海内外》主题报道。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20241010


问题一:被查封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谁来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问题二: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问题三: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本人可以不到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被执行人应充分认识到到场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减少矛盾与冲突。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执行效率,还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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