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所与现代律所共同召开委托合同纠纷案专家论证会![]()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办理诸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并提供专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鉴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法律适用疑惑,为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共同邀请法学、经济学专家,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法学博士;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大工作研究会研究部主任等在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对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 资深法学人士对相关事实与行为法律性质的论证意见专家们依据相关事实和材料,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详尽的论证,形成以下结论和意见: 一、关于A与B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和《股权代持变更协议书》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法按照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A根据委托人B的委托,按照B的指令,将B股款汇至C指定的账户。后因委托人B的指令,要求股权转为对应债权,当受托人A收到C股权转债权的上述价款后,须在10天内将款项汇入B指定账户。A并没有收到C的上述款项, 故无法向B转款,等待该条件成就时,A会按约履行委托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第919 条-936 条)对委托合同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系无偿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29条明确规定: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对此,A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规定,且没有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A与B签订并生效的《股权代持变更协议书》 约定了权利和义务,並存在直接的股权转债权等权利和义务关系,A是否要承担返还款及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A方)与(B方)签订《股权代持变更协议书》约定,基于......乙方已于本协议签署前与C就股权投资达成了股权转债权的协议;(AB)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1)终止此前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并已经将相关股权转为对应债权;(2)当在乙方收回部分或全部C股权转债权的上述价款后,乙方须在10天内将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股权代持变更协议书》依法生效,依照约定,A应于收回部分或全部C股权转债权的上述价款后,将款汇入B指定账户。现A尚未收到C退还的款项,则不应承担先行返还B的法律责任。 三、C出具《情况说明》B与A签订的股权代持变更协议书A也向C出示过,C对其全部内容均认可,因C已收到股款,上述协议签订后股款转债款,由于钱款已交付给C,故应由C承担还款义务。 C已明确承认收到A支付款项用于B购买公司股份,并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 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综上所述,专家认为,A与B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和《股权代持变更协议书》均系无偿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A已履行代理职责,作为受托方已经勤勉尽责,将款项支付给C用于购买公司股份;根据《股权代持变更协议书》约定,涉股款转债款,应由C承担还款义务。 综上,行为人可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