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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民商事诉讼管辖规则明晰:从李小华律所代理案件看内地法院管辖权边界

文章附图

一、案件事实

周鸣因与刘芳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小华律所指派资深涉外律师共同办理本案。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刘芳芳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周鸣系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具有美国国籍,请求移送香港法院审理。

二、争议焦点

本案管辖权在内地法院还是香港法院?

三、律师意见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周鸣沟通,了解案件事实,查找法律依据,代理答辩人(本案原告)周鸣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提出主要代理意见:

1、原告周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本案的审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利益;争议的主要事实全部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理所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存在重大困难;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香港法院对本案并不享有管辖权,被告要求由香港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刘芳芳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四、管辖权争议的一审认定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周鸣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刘芳芳请求将本案移送香港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五、管辖权规则的终局确认

刘芳芳不服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律师向周鸣建议,办理能够证明其系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公证文书,向法院提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的民事起诉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公证文书,能够证明其系香港居民,且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属于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涉港案件。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六、实务启示

在实际诉讼中,应事先查明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相应的区域管辖范围,防止因管辖权争议产生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公证在提供证据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涉外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跨境法律争议日益增多,明确内地法院的管辖权边界,对于统一裁判标准、优化涉外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跨境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密切,内地法院在涉港案件中的管辖权认定将更趋精细化,而专业法律团队的介入,无疑将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地位提供坚实保障。

七、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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