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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700万元购房並入住后,却被执行查封如何维权

陈琳与张明夫妇俩与上海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购房款700万元。《预售合同》签订后,陈琳与张明分次支付了全款购房款,甲房产公司开具购房发票。嗣后,甲房地产公司向陈琳与张明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并交付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夫妇俩实际入住并合法占有该房屋。2024年2月,甲辰龙年春节假期刚过,陈琳与张明得知法院对甲房产公司作《执行裁定书》,将应属陈琳与张明所有的上述浦东新区房产进行查封。为此,陈琳与张明夫妇俩一筹莫展、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慕名前来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和方法。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陈琳与张明夫妇在法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使用该房产,因上海甲房地产公司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有权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陈琳与张明夫妇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支持陈琳和张明作为异议人提出的相关请求,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如今一套房屋可能是购房者倾尽所有的立身之所甚至关于购房者的生存利益。因此,在购房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买房纠纷,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注意核实房屋是否有查封、是否能过户等情况,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规避购买房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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