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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杨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专家论证意见

文章附图

       案情简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诉辩意见以及各自提交的证据, 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一是原告是否是合伙适格主体的争议二是合伙关系是否存续的争议三是合伙比例的争议四是合伙积累财产数额的争议五是原告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六是各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投资协议》;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1130元;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杨等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法律适用疑惑,为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理论为指导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邀请六位资深法学专业人士在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对本案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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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参与论证专家: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专家及注册会计师等。

专家意见一:关于如何认定两份《合作投资协议》的实际履行以及原告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专家意见二:关于审计报告确认的银行收入和支出,能否认为系三家公司的经营收益,并由原告作为自然人享有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良好法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应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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