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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离婚案在中国内地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小华律所

案情概况


程天宇与李敏两人均为香港居民,于美国举行婚礼,后因感情破裂,李敏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两人的婚姻于2023年11月解除。

程天宇与李敏离婚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中国内地(广东)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涉及 :1.房产;2.房产出租后产生的收益;3.李敏名下的银行存款等。

如提起诉讼面临如下法律问题:

01

涉案诉讼由中国内地法院受理管辖,还是由香港法院受理管辖;

02

应适用中国内地程序法和实体法,还是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程序法和实体法;

03

中国内地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何规定。


针对程天宇的咨询,律师提供以下意见


01 关于此案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程天宇与李敏的婚姻纠纷适用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程天宇与李敏的争议财产在中国内地,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在中国内地,中国内地法院有法律规定的管辖权。




0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3 关于房产出租后产生的收益问题。

房租收益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可依法分割。




04 关于李敏名下的银行存款问题。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规定,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时,应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并说明有关情况。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当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调取的证据可由代理律师转交签发法院,也可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密封另行送至签发法院。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的单位或组织存档。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第二条规定,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代理律师可在起诉阶段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令更为合适。




05 关于登记在李敏个人名下的房产或共同共有产权人的房产分割问题。

该部分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程天宇可聘请中国内地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权,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6 关于程天宇与李敏婚姻纠纷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程天宇与李敏婚姻纠纷涉及法条竞合,从司法实践来看,更适用于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即程天宇与李敏共同具有香港居住证,而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各自独立,通常是谁名下的财产归属于谁。从现有证据来看,广东省房产证显示,所有权人为李敏或李敏共同共有,并没有程天宇的名字。




07 关于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程天宇,则房产及收益的归属问题。

根据程天宇提供的资料,其为李敏购买房屋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即李敏购房款项主要来源于其丈夫程天宇的财产。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第9条规定,配偶以金钱或有价事务分担改善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的状况,该配偶对该财产也是可能享有实质权益。虽香港法律成文法中规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但在衡平法或判例法中,如存在财产推定信托,则可认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为夫妻共有。在推定信托下,即使其中一方是财产的法定拥有人,但未必是财产的唯一实际权益拥有人或拥有全部实际权益,而是以受托人的身份代实益人持有全部或部分法定权益。因此,李敏单独或共有的中国内地财产部分,经法院审理后,不排除确认李敏和其亲属所购中国内地房产及产生的收益、租金等归属于程天宇所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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