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代理二审获胜作者: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某酒店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签订《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某设备工程公司承接某酒店管理公司厨房工程中的厨房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厨房设备总价为49万余元。该合同手写添加有“同意乙方在甲方消费签单按八折计算,陈某某(公司总经理)”。两家公司签署《财务明细表》,认定设备添加款20余万元,某设备工程公司向某酒店管理公司发出催收函,一审庭审中某设备工程公司另提供某酒店管理公司虹许路店楼面副理名片及消费单据一张,在该店消费金额281元。根据上述事实,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某酒店管理公司应支付某设备工程公司设备添加款人民币20余万元,并支付延期违约金。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设备添加款及违约金不服。同时对该签单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消费签单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本所接受某设备工程公司的委托,指派马德徽律师作为二审律师代理此案。二审法官明确提出某设备工程公司证据存在瑕疵,诉讼时效存在问题,将可能改判的情况下,律师针对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前往徐汇区公证处对某设备工程公司相关证据进行公证,然后提交二审法院。同时,律师参与庭审,根据本案事实,提出代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设备添加款的事实与金额,该认定正确,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有关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违约责任,该认定正确,应予支持; 律师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并未过诉讼时效。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律师上述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律师点评:诉讼时效关系重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权利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采取相关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权利人应根据上述规定行使相关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本文撰写于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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