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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争议,巨额房产款项应由谁继承

父母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过世遗留房产起争执

    陈琳父母因长期相处不和,经协议后离婚。陈琳系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后随母亲李女士生活,多年来与父亲没有联系。偶然机会,陈琳得知其父已经过世,名下遗留有一套价值三百余万元商品产权房屋,现被其父的弟弟占有。经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琳寻求律师代理继承权纠纷诉讼。


庭审争议焦点,原告陈琳是否丧失继承权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琳委托,由马德徽律师作为陈琳的代理律师,马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撰写民事起诉状,多次前往当地派出所、房屋所在地房产中心、区民政局、社保中心等机构调查资料,通过网上立案并参与开庭。继承权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优先继承遗产。当遗产归属发生争执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庭审过程中,陈父的弟弟提出陈琳自幼与母亲生活,与父亲没有往来,未尽到赡养照顾父亲的义务,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陈父的弟弟长期照顾生前多病的陈父,并办理了陈父的丧葬等事宜,陈父的遗产应由陈父的弟弟全部继承。


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陈琳诉讼请求

    宝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法庭辩论,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原告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陈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遗弃,应有继承权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经合议庭评议后,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陈琳的三百万元房产的诉讼请求。


(文中单位、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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