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TEL:021-63858668
手机 Mobile:15201864468
律所宗旨:
正义、诚信、勤勉、尽责;全力为您保驾护航

居委会被指定为无民事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参加法定继承纠纷案获胜诉

案情简介


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房屋,核准登记为被继承人王老先生的太太所有,王老先生的太太去世,该房屋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王老先生的太太的配偶王老先生及王老先生的太太、王老先生的女儿与儿子。王老先生的儿子经判决认定为王老先生的法定监护人。鉴于王老先生的太太已死亡,生前未有遗嘱,王老先生的儿子自己代理王老先生主张按法定继承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宝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原告王老先生占三分之二产权份额,王老先生的儿子与女儿合计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该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2.3万元,宝山区法院判决儿子给付女儿六分之一房屋折价款40余万元。王老先生的女儿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被上诉人王老先生的儿子在上诉期间死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通知王老先生所在居委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老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出庭,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居民委员会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居委会代理律师。



律师代理

律师认真细致地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经过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归纳代理意见为: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指定居民委员会作为被上诉人王老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2、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王老先生占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王老先生的判决内容;

3、对于二审立案后新出现的被上诉人之一王老先生的儿子死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老先生系王老先生的儿子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由被上诉人王老先生继承其儿子的遗产事宜,尊重法院判决。如被上诉人王老先生的儿子未订立遗嘱,上诉人王老先生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房屋产权归王老先生、王老先生的女儿按份共有,其中王老先生占六分之五产权份额,王老先生的女儿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办案札记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势在必行。现实生活中一些为人子女者,认为老年父母的财产理所当然属于他们所有。老年父母怕因此而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往往把自己所得财产分配给儿女们。然而,当一些老年人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后,那些得到老人财产的儿女却又不尽赡养义务,致使一些老年人失去生活来源。还有一些不孝儿女花言巧语骗取老人的财产,将老年人的财产千方百计弄到自己名下,然后便对老年父母的生活不闻不问,使得老人往往对这些不孝儿女无可奈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文中单位、人物均化名)


登录
登录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