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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权分割引三代纠纷,李小华律所代理获公正判决

发表时间:2025-07-30 16:02

一、基本案情

陈老夫妻均年过八旬,与儿子小陈、儿媳和孙子共同居住。因上海旧区改造更新,全家居住的房屋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选购三套房屋(一套为黄浦区房屋、两套为浦东新区房屋)。多年后,小陈因病去世,两位老人却将媳妇和孙子告上了法庭。

原告陈老夫妻以当初仅知晓黄浦区房屋(系争房屋)和动迁款的情况,对其他两套安置房屋的处分情况均不清楚为由,认为两原告及小陈、陈妻是原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均等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遂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两原告各自按照50%的份额享有系争房屋全部产权,并由两原告向被告陈妻支付相当于该房屋总价值30%的折价款。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资深律师担任共有房屋产权分割纠纷案件中小陈妻子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讲述,了解到原、被告祖孙三代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陈老夫妻、小陈、陈妻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各项拆迁补偿款合计为141万余元,选购的三套房屋总价格为168万余元,其中系争房屋价格为118万余元。《拆迁安置房产权人、使用人确认书》载明,系争房屋产权人为小陈,由其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支付了差额价并向交易中心申请权利人登记,使用人为陈老夫妻,交房后一直由陈老夫妻居住。浦东新区两套房屋一套登记在两原告的外孙名下,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均已出售。


二、争议焦点

1.被拆迁房屋的动迁利益是否已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分割完毕?


三、代理策略

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律师审阅证据材料,围绕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主要代理意见:

系争房屋拆迁相关文件系两原告之子小陈接受两原告之委托代理签署,《拆迁协议》及《确认书》中对三套拆迁安置房屋的分配内容系原告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原告对小陈的委托合法有效。

系争房屋产权人应为小陈,两原告无权主张对系争房产的权利,确认书不仅确认了两原告对系争房屋具有使用权,保证了两原告在原有房屋拆迁后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更给予两原告的外孙一套房屋,照顾到两原告其他子女的利益,在上述文件签署后直至小陈去世的七年间,两原告从未对《确认书》中房屋分配内容提出任何异议。

律师认为,两原告所提共有纠纷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法院结合本案事实经过,判决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之合法权益。


四、裁判要点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三套安置房屋作为原房屋动迁的安置补偿利益,已经根据《确认书》约定内容进行分配并由小陈实际支付差价,其中,系争房屋虽确定权利人为小陈,但同时也保障两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能,并未损害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认书》另确认浦东新区一套房屋由两原告的外孙取得,对此,两原告诉称从未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且不知晓浦东新区两套安置房屋的情况,证据不足,法院实难支持。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延伸思考

法律是刚性的尺度,而亲情是柔性的温度。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裁判,维护了产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体现了“契约精神”这一法治社会的基石。李小华律所的专业代理,既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司法程序厘清了长达七年的家庭产权争议。值得深思的是,拆迁补偿本为改善民生,却因缺乏充分沟通演变为亲情诉讼。当八旬老人与儿媳孙子对簿公堂,我们既看到法律程序对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也期待家庭成员能超越物质利益,重建信任纽带。或许在法槌落下之后,更需要用理解融化隔阂——毕竟房屋可以分割,但血脉亲情永远是最牢固的精神纽带。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