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房产交易纠纷典型案例:南京中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案房屋已完成产权变更发表时间:2025-04-24 10:38 一、案件背景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到了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潘宏电话: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涉争房屋应转移登记至潘宏名下。判决生效后,通过法定程序,两套房屋产权人均已变更为香港居民潘宏。 潘宏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购买了一套南京房产和一套上海房产。因故,该两套房产分别因《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转让并过户登记至钱丽名下。 潘宏要求钱丽返还两套房产,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潘宏从香港远程委托李小华律所代理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本合同权益转让书》无效,被告钱丽将案涉两套房产过户至原告潘宏名下。 二、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三、代理策略 李小华律所组成律师团队办理本案。律师与委托人沟通,阅看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并到案涉两处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材料,撰写起诉状及证据清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1、法院应确认以内地法律作为审理上述案件纠纷的准据法; 2、案涉《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本合同权益转让书》不是原告潘宏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应依法认定为(不成立),被告钱丽应当向原告返还不动产。 四、裁判要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故而案涉《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本合同权益转让书》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遂作出判决。 五、实务启示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跨境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参考。李小华律所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成功运用法律论证,最终促使南京中院支持原告诉请,并顺利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这一结果彰显了专业律师团队在复杂涉外房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也为类似跨境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的判例经验。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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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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