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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所为涉案420万元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发表时间:2026-09-11 13:57作者: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华律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商业犯罪领域案例

一、案情简介

K外贸公司化工部委托中国外运H公司储运分公司从(美国、沙特阿拉伯等国)申报进库保税聚乙烯3600吨,存放在保税仓库内;该化工部由以特殊人才引进方式聘用S承包经营,并以K外贸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期间,S没及时通知下属办事人员办理报关;发货时,提货员没与办事人员相互沟通保税货物是否报关,而保税仓库也没有严格遵守保税货物出库操作流程。在客户提货时,仅凭化工部发货指令即将货物放行,而未审查K外贸公司是否已办理报关手续并取得海关放行文件。

在上述保税货物中,有1600吨未得到海关核准即被放行出库并内销。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应缴税额为420万元。上海海关缉私局对S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采取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

市检察院分院做出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K外贸公司化工部、被告人S偷逃税额420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担任被告人S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S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辩护策略

庭审时,公诉机关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商品归类回答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承包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质证、辩论。

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观点:

1、被告人S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不是带资承包,不承担债权债务,化工部不独立核算属内部考核奖励承包;

2、被告人S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S不是关税申报义务人和缴税义务主体;

3、检察机关向保税仓库发出《检察建议书》,由于保税仓库管理过失,未尽监管职责,违反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可证实被告人S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

归纳总结:

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S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五、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S主观恶性不深,本案发生具有多方原因及未造成国家实际损失等因素,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S均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1、被告单位K外贸公司化工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2、被告人S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3、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

六、合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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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推荐律所,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涉外机构名录”,李小华律所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2007-2023),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2018年7月)、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2025年9月)、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特别奖(Yangtze River Delta Special Award):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2026年2月)


“因保护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判决文书详情不便公开。如您在企业合规或商业犯罪辩护领域面临类似诉求,欢迎预约来所,由本案辩护律师团队闭门分享实务要点及合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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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李小华(执业证号:13101199310434143 ,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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