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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所代理金融执行案胜诉,法院驳回异议护民企400万权益

发表时间:2025-05-14 14:20

一、案件背景

黄浦区人民法院在琦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申请执行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柯岚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黄浦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案外人柯岚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翁文婚姻关系持续至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翁文婚后购买宝山区房屋并登记在被执行人翁文名下,该房屋属于案外人柯岚与被执行人翁文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共同债务。要求停止对宝山区房屋的执行。


二、争议焦点

案外人柯岚要求停止对宝山区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代理策略

李小华律所接受本案申请执行人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根据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琦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文、柯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相关民事判决:

1、被告翁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50余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0余万元、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万元;

2、若被告翁文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宝山区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宝山区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翁文名下,并作为向申请执行人申请贷款的抵押物。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对宝山区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同意案外人柯岚的请求。


四、裁判要点

经审查,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翁文名下并经本院民事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故案外人柯岚要求停止对宝山区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柯岚的异议请求。


五、实务启示

本案的胜诉不仅彰显了司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更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背景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成效。李小华律所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精准的代理意见,助力企业破解执行难题,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将获得更公平、更高效的司法支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与发展信心。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