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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以房养老遗赠协议”有效

发表时间:2024-04-27 10:32

法院认定“以房养老遗赠协议”有效




案情简介

沈某的姐姐年逾80岁,其配偶早年去世,膝下没有子女。长久以来,老人在上海一人生活。因此,老人向所在地黄浦区人民政府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其去养老院养老的监护人。同时,老人名下淮海中路一处房产赠给瑞金二路街道,以房养老。并约定:老人将房卡交给瑞成社区居委会,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所得房款由瑞成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老人身故后,剩余房款归瑞成社区居委会,用于社区的助老帮困基金。其家属、亲属和其他人不得享有。

协议书签订后,瑞成社区居委会代老人将其房产出售,所得售房款用于支付老人养老费用。同时,瑞成社区居委会将老人送往养老院,并一年四季,或冒风顶雨或严寒酷暑,长期看望关心照顾老人。老人寿终安然去世,剩余售房款35万余元由瑞成社区居委会保管。

沈某遂起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其胞姐剩余售房款。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及瑞成社区居委会的委托,指派马德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





律师意见
庭审时,马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瑞成社区居委会与老人所签《扶养遗赠协议书》合法有效。
2、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瑞成社区居委会已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有权取得老人剩余售房款。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瑞成社区居委会与老人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原告沈某无权继承老人所留售房款。




法院判决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沈某姐姐与瑞成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沈某要求继承老人剩余售房款的诉讼请求。

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瑞金二路办事处及瑞成社区居委会继续委托本所马德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合法合理,沈某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及理由,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02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沈某与黄浦区人民政府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及瑞成社区居委会之间因“以房养老”产生的法定继承纠纷得以解决。


办案札记


“以房养老”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街道办事处及下属社区居委会在承担社会养老责任时,必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律师有责任为街道办事处及下属社区居委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9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