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纠纷案,兄弟反目对簿公堂,律师代理终握手言和发表时间:2024-04-30 10:38 父母遗产纠纷案,兄弟反目对簿公堂,律师代理终握手言和父母过世遗留房产无遗嘱,兄弟为房产分割起纠纷 戴志忠和戴志诚系兄弟关系,两人母亲陈春兰于2021年死亡,留有徐汇区一套产权房,该房屋权利人为陈春兰,市场价值约500余万元。由于陈春兰生前并没有遗嘱,兄长戴志忠遂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判令戴志忠继承被继承人陈春兰名下徐汇区房屋中 81.25%的产权份额。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戴志忠享有房屋 40%产权份额,被告戴志诚享有房屋 60%的产权份额。原告戴志忠对该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戴志忠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因原、被告双方矛盾重重,无法协调,无法维持共有关系。原告戴志忠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马德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徐汇区房屋归被告戴志诚所有;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戴志诚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19 万。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共识 马德徽律师认真听取了委托人戴志忠的陈述,审阅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民事上诉状,最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戴志忠、戴志诚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共同变卖徐汇区房屋,变卖后所得价款扣除交易支出、交易税、费等开支后的净收入,由戴志忠分得 40%,戴志诚分得 60%; 二、若双方不能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变卖徐汇区房屋,则任意一方有权申请拍卖该房屋,拍卖后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支出、交易税、费等开支后的净收入,按上述第一条的分配方案予以分配。 思考与感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回顾本次案例,双方当事人作为关系紧密的兄弟关系,应当相互协商、相互体谅、换位思考,以期圆满解决房产的分割事宜,维护家庭和睦。 (文中单位、人物均为化名) |